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一、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这一倾向性意见进一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上:该条第1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4款再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和解优先的原则,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实际上,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就已做出明确答复,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根据案件发生情况来具体进行判处的,除了刑事的处罚外,经济赔偿是根据经济损失来确定,人身损害就有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所以,造成经济损失越严重,我们相应的赔偿金额就越多,范围起点越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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