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租房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在租房过程中经常会引起各种矛盾与纠纷。为了尽量确保租客在租房过程中的利益不被侵害,通常需要签订租赁合同。那么,您知道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吗?房屋租赁合同中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损耗免责权;
  (2) 占有、使用、收益权;
  (3) 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共分为四条,首先,合同主体应该符合相关的条件;其次,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出租;另外,租赁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最后,房屋应该事先进行备案。您还应该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有所了解。这四大注意事项包括租赁期限、出租人该履行哪些义务等内容。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在哪些情况下离职可以获得离职补偿
      我们发现有的情况下员工自己向单位申请离职的,此时单位还要给员工支付补偿,不过也不是在所有员工离职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偿的。那究竟在哪......


·什么叫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通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抵押从而担保债务能够履行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抵押人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一定权利......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


·合同纠纷的诉讼输了会怎样?
      合同纠纷的诉讼输了会怎样?一、合同纠纷的诉讼输了会怎样合同纠纷如果输了就要按照规定还款。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


·刑法的基本规定
      刑法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
      一、婚外情后离婚财产分割方式有哪些?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


·婚后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怎么办?
      婚后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怎么办?不知情的债务认定为一方债务,可以拒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


·疫情期间小区限制出入或者封闭是否合法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锁管理则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


·一、离婚丈夫藏匿财产是否违法?
      一、离婚丈夫藏匿财产是否违法?一方在离婚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可能触及法律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四川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生活中,不管是刚成立的公司还是在职职工,都很关心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毕竟五险一金是劳动法赋予人们的的福利,人们享有这个权利。五险一金公司为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