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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专利证书并非拿到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专利权利也并非是一层不变的。我国法律对专利权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以及保护,不论是何人,只要具备充分的、正当的权利或者理由均可以重新对某一已经拿到专利权人员的事件进行申述,由专利委员会处理并且核对结果,而且专利委员会可以直接判决专利权是否申述成功,宣告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无效的宣告需要走一定的流程,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对专利权所规定的既定内容,任何人均不可违背,专利无效宣告具备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其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既定、存在的某一专利而言,通过专利无效宣告这一程序和组织对专利权进行重新核审判定,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而存在的一种行政类别的国家程序。并且专利权的所属结果如何并不会对专利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因为某一专利无法判断而取消这一项专利。简单而言,专利权最终归属权以及专利是否应该成立这两者是相互独立、独立存在的,在法律上,两者只是一种对应关系,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我国《专利法》中第46条明确规定:但凡不接受或者质疑专利委员会决定的,均可以提供证据或者理由,在收到通知结果之后的三个月之间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流程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及相关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审定,并要求当事人按照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在我国《专利法》中第47条明确规定:无效的专利宣告对当事人不予以责任追究,可判定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宣判之前的专利纠纷或者侵权行为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任何权益,但若是造成某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赔偿和弥补。此外,被宣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在宣告结果之后,将不会再对这项专利享有所有权,该原专利权将不复存在,若是今后仍然使用该专利权,则按照侵权行为处理。另外,在宣判结果之前,若是原专利人对自己手中的专利使用并转让,那么其得到的专利收益应该给予新的专利所属人员,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平衡机制。原专利人或者原专利转让人员应该返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专利转让费以及专利使用费给重新判定的专利所有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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