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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的?

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的有哪些
  
  一、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的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可见,在一般的诉讼活动当中诉讼时效不会无缘无故的中止的,诉讼时效会中止的这些情况都非常的特殊,而且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法律上也无法进行限制,就比如说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突然发生了地震,那最起码要等到此次震灾事故全部都圆满解决了之后,诉讼活动才有可能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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