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企业年金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企业年金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可见企业年金应该属于“养老保险金”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业年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法律上,由于企业年金的特殊性,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夫妻财产。在司法程序上,企业年金只有到职工退休后,才可以取出来使用,因此,也不存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明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各类和类型进行了认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来对财产的所有属性进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商品被投诉商标侵权、怎么办?
      商品被投诉商标侵权、怎么办?先了解该商标注册时申请的商品项目,是否与您使用的商品项目一致。了解对方是否真实的在使用该商标,如未使用,对方先前又......


·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未离婚可以起诉抚养费吗?
      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未离婚可以起诉抚养费吗。我自己想了一下,应该可以起诉,为什么呢?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这样一个基础的,在家庭......


·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规定是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么?
      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么?可以满足一下条件即可撤销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办法
      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办法中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


·高空坠物轻伤怎么负责?
      有时候走着走着飞来横祸,高空飞来物品,幸运的是躲过了,但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幸运,情况较轻的容易造成人员轻伤,严重的将造成重伤,当遇到高空坠物......


·对于划拔地有土地使用证吗?
      对于划拔地有土地使用证吗?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彩礼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彩礼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有如下情形,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犯罪人员偷税漏税是违法吗?
      犯罪人员偷税漏税是违法吗?是,偷税漏税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


·未经这几项程序,政府无权将你的房子作为违建拆除
      未经这几项程序,政府无权将你的房子作为违建拆除  一、未经这几项程序,政府无权将你的房子作为违建拆除  (一)调查取证  1、整个调查取证......


·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
      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一、开车撞死人该受到什么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