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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主要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赔偿金则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称为损害赔偿。违约金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的产生,其在性质上是对合法契约的保护。2、 构成要件不同。由于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二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3、责任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讲,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4、责任计算不同。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约定。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及《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规定。二、经济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家应该也知道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金原本适用的情形就不一样,比如说在合同违约之后,我们一般不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可是身体受到伤害之后,我们总不能跟侵权人去索要违约金,一定是索要赔偿金的,三者几乎不可能同时发生在一种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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