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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有什么?


  一、民法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有什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项: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对诉讼时效做出了新规定,延长到三年,这有利于民事纠纷当事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者中断,在时效快期满的时候,在六个月内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失去民事权利,时效会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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