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工程结算未扣延期违约金的不利条件有吗?

工程结算未扣延期违约金的不利条件有吗?肯定是有的;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二、违约金的类型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一般是用于一方违反了合同所要赔偿的费用,一般违约金在结算的时候就要和双方协商进行计算出来,如果已经结算却没有扣违约金的话,那么对于自己来说是很不利的,所以,对于违约金一定要提前的协商避免之后引起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包括哪些1、受伤未致残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公安机关对信用卡诈骗犯怎么抓?
      现在大部分年轻人都喜欢用信用卡消费,这样比较方便还可以有一个免息期。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不法分子也不少,受害人被骗后要尽快报案。公安机关对......


·如何催收欠款 催收欠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往
      如何催收欠款催收欠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当今社会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难免会有欠款的情况发生。对于债权方来说,最重要的便是对欠款的催收了。债权方......


·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什么是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流程是什么?
      什么是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流程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根据对别人的信用程度决定是否跟他合作或者有金钱上的交易,也会根据商家的信用度来决......


·诈骗罪报案范文应该怎么写?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不断更新,层出不穷,诈骗发展越来越广,一旦被进行诈骗,被骗取了大量金额的钱财,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


·买房子交订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子交订金注意事项有哪些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一、店面房怎么样转租不算违约?
      一、店面房怎么样转租不算违约?经过房东同意转租的就不算违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转租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出租人人转租人之间的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


·诉讼离婚判离条件有几种
      诉讼离婚判离条件有几种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


·女方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要是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都想要抚养子女的话,那就会产生争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就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那......


·笔迹鉴定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吗?
      笔迹鉴定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吗?笔迹鉴定并不一定要本人亲自申请,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办理,笔迹鉴定是文书司法鉴定类型之一,是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