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交通裁定书右人伤如何提出异议

交通裁定书右人伤如何提出异议
  
  一、交通裁定书右人伤如何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我国的司法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这类交通案件的相关当时人员进行判定。判定时,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上缴这类案件的证据,案件的管理部门按照这类证据,保护这类交通案件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不还有什么事?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不还有什么事?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不还存在的法律后果是可能会面临着诉讼风险,如果债务人确实不还钱的,债权人是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要注意什么
      生活中总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合同,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购销合同等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应......


·手机业务中的增值业务费是什么?
      手机业务中的增值业务费是什么?当我们需要办理手机相关业务的时候,手机在月账单里有时候会出现增值业务这一项额外费用,但许多手机用户仅仅是根据手......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公示的内容有哪些?一、披露要求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什么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


·劳动合同不能写什么内容?
      高校大学生毕业找工作的时候,被用人单位录取后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这样双方就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有时候一些劳......


·影响市场的因素之一就是国家政策,在广州市推出租售同权的政策之
      影响市场的因素之一就是国家政策,在广州市推出租售同权的政策之后,许多人跟随政策开始作出调整,买房与租房之间不断跳转。但是也有小部分人表示自己......


·一、另一半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另一半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割?离婚一方出轨,并不一定能少分财产。但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


·债务免除的要求条件有哪些
      债务免除的要求条件有哪些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