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 3 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3.适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同:治安处罚适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如:《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等;而行政处罚文书则与此不同,适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4.罚则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5.罚缴方式不同: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6.执行不同: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税务、海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权利救济不同:治安处罚的相对人对治安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处罚则各有不同,有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在两者间选择,并且选择后就不能再变更;有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制裁是利用行政手段实施相关事项处罚的常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造成的治安事件来认定,而行政制裁则需要按照相应行业的行政处罚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专门的法规来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一、取保候审期满未判决怎么处理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


·经济裁员的赔偿需要扣税么
      经济裁员的赔偿需要扣税么一、裁员的赔偿需要扣税么裁员经济补偿金,达到法定征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


·2023年拆迁补偿标准出炉,一平方补偿多少?
      一、拆迁补偿标准出炉,一平方补偿多少?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为准,因地而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后妈不养继子女合理吗?
      后妈不养继子女合理吗?一、后妈不养继子女合理吗不合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应当负担子女......


·成立犯罪中止要件有哪些
      成立犯罪中止要件有哪些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


·侵权法人身损害财产种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侵权法人身损害财产种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生命只有一次,对于生命我们应该好好珍惜,好好的保护自己的健康,自己的人身权益。我国侵权法中就有对侵......


·一、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可以吗?
      一、离婚后子女共同抚养可以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


·诉讼时效届满后部分履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部分履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


·农村旧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现代社会,农村里还是存在着很多旧房的,对于这些旧房需要进行改造,否则的话很有可能成为危房,危害到社会,当然,旧房改造的时候,他需要土地使用证......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


·实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原则条件有哪些?
      实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原则条件有哪些?实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原则条件有哪些?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