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产证遗失公证遗嘱有效吗?

一、产证遗失公证遗嘱有效吗?无效,应当首先办理产权证,后期再进行遗嘱公证,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中国民法典将公证遗嘱列为5种形式之首,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二、 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所谓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遗嘱有效则应当按照遗嘱中的条款来对遗产进行处分,但产权证遗失的情况下,则无法对产权进行遗产分割,必须在办理好相关证件后进行处理,而后没有产权证的话,也是无法进行公证遗嘱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交通事故对方起诉开庭我方需要准备什么?
      一、交通事故对方起诉开庭我方需要准备什么?第一,当事人应该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书写答辩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


·环境损害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
      环境损害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国的经济水平大幅提高,但随之而来的影响是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许......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标准是什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印花税征税方法具体有哪些
      印花税征税方法都有哪些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


·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是怎样的?2016年贵州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及计算标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拖欠工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拖欠工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中,公司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纠纷,员工要采取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拿到工资。不过,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合同约定,......


·消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共卫生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其中涉及到的不仅有医疗卫生,还有各类食品单位、幼儿机构、公共场所、洗衣机构、殡葬馆等相关场所......


·医患之间非医疗纠纷的处理
      非医疗纠纷的医患纠纷虽然也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但其纠纷的性质并不特殊,在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同样存在,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1.民事债权债......


·高空坠物就查不到吗怎么办?
      高空坠物是指从高空当中坠落物体导致下方行人等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高空坠物,不仅行人会受到身体甚至心灵上的一些伤害,屋主页需要对行人进行一定的......


·信用卡贷款哪些银行能办理
      信用卡贷款哪些银行能办理一、信用卡贷款定义:信用卡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额度,持卡人可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怎样的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怎样的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