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几种?

一、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几种?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有四种,具体如下: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即在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限制适用该原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瑕疵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229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签署之后,租赁双方都受到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限制。但是民法之中有四类例外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对于这四类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四类例外情形,即使是在租赁合同具有司法效力的期间,其权益也并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非法姘居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非法姘居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姘居与重婚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


·到底什么是法律援助案件在线咨询 > 一、法律援助是什么?
      到底什么是法律援助案件一、法律援助是什么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


·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机关条件是什么
      一、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机关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


·神经病持刀伤人未遂会判刑吗?
      一、神经病持刀伤人未遂会判刑吗?这个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完全精神病人不用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有他的监护人赔偿;持刀故意杀人,应处死刑......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后还能赔偿不?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后还能赔偿不?判刑之后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刑事处罚不能用来抵扣或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肇事逃逸后,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如自......


·一、要继承债务有哪些?
      一、要继承债务有哪些范围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


·一、在深圳醉驾175的酒精含量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在深圳醉驾175的酒精含量量刑标准是什么?醉驾175的酒精含量量刑标准是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


·一、离婚后索取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离婚后索取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一般是不合法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按合同上工资赔偿吗?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按合同上工资赔偿吗?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按合同上工资赔偿吗?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继续该岗位、任意一方都没有违反法规并且到期......


·借款利息约定的不清楚要怎么办
      借款利息约定的不清楚要怎么办一、借款利息约定的不清楚要怎么办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


·发现他人盗用照片报警有用吗?
      发现他人盗用照片报警有用吗?1、发现他人盗用照片报警不一定有用,照片被盗用一般情况下就是民事侵权。如果用作刑事犯罪,就应该报警了。2、若是盗用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