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民事诉讼法定回避情形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定回避情形是怎样的我国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情形主要有: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民事诉讼中怎么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三、回避的后果和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分为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具有《民事诉讼法》第44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这些人员回避,不参与自己案件的审理,以免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的公平。当然,在这些人员自己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己也是可以提出要求回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房子过户费用多少,怎么计算
      所谓房子过户即将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其他人的名下。但是具体房子过户费用多少呢,您都知道房屋过是肯要缴纳费用的,并且不同房屋不一样,但是这个费用......


·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
      刑事抗诉最新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强迫交易罪十四个人怎么判刑
      看具体情况定。强迫交易罪十四个人属于团伙犯罪,团伙强迫交易罪,具体的判刑方式要依据犯罪情节、主犯、从犯的认定等因素而定,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民事案件法庭回避理由都有哪些
      民事案件法庭回避理由都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实践中工伤认定流程怎么走
      发生工伤后很多人认为单位必然会予以补偿而不去做工伤鉴定,这样等过了一定的时间,单位不予以赔偿,受伤职工可能面临索赔无门的情形,为了避免这样的......


·小偷换二维码定罪标准是什么
      不法分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属于盗窃行为,达到法定数额后可以构成盗窃罪。在不法分子偷换......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每个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比较高,这样在生活中出现任何的问题侵权行为都会......


·刑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
      刑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


·买无证二手房有什么风险
      在实践中,您拥有一处房子的所有权的最好证明就是有房产证,所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及时办理该证。在买二手房时一定要问清楚卖方有没有房产证,因......


·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三年吗
      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三年吗?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不是3年,是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


·夫妻的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走到了尽头
      夫妻的婚姻因为各种原因走到了尽头,在离婚的时候,最关心的莫过于他们的孩子今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尽管夫妻感情不再,但是对孩子的爱并未减少。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