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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一、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二、驳回起诉诉讼费会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吗
  
  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之后,需要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经过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那么通知当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则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对裁定不服的,那么还可以提起上诉。至于驳回起诉,这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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