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有哪些?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3、质量与数量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要明确。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标的物的数量为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这样的条款也不影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及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十分重要。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但对于大多数合同来说,它不是主要条款。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若能通过有关方式推定,则合同即使欠缺它们也不影响成立。6、争议解决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那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者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合同条款依其作用可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作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和处理,如果没有对相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另外合同本身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那么也是不可以进行认定的,对于不合法的情况可以起诉由司法机关判决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经济性裁员需补偿金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
      经济性裁员需补偿金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法院对“虐待、遗弃”的认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在事实认定时应审查相关证据能否反映损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状态这一显著特性。“遗弃”指的是......


·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债务法,债权人取得债务偿清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债务人在世时,债权人采取合理的追债并走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流程;二是当债务人死亡后对......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


·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
      过失致人重伤犯罪构成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


·诈骗罪类型都有哪些 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诈骗类犯罪可以说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了,与盗窃罪一样,这也是对公私财产侵犯的一种犯罪,因而在定罪、处罚的时候其实都会更多的考虑到实际侵犯的......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处罚有哪些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时在生活中有发生,如果被他人侵犯隐私权如未经本人允许散播个人的信息,那么按照法律的......


·法院在犯人取保期间会批捕吗
      一、法院在犯人取保期间会批捕吗取保候审之后一般不会再拘留、逮捕,特殊情况下一是要看有没有违法相关规定,二是要看司法机关有没有逮捕必要。从实践......


·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
      交通事故不处理多久自动结案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


·江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江西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


·陪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陪嫁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陪嫁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陪嫁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