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的界限是在哪里
一、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
1、要弄清所使用的防卫手段是否适当,首先有必要了解评判该种适当性的标准是什么。就以往的防卫限度标准而言,其以刑法理论上的必需说和基本相适应说为根据,要求防卫行为既要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又要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及后果上基本相适应。这样便自然得出一个结论,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不能使用锐利器械进行防卫,否则容易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后果,形成防卫过当。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表明,基本相适应说的主张虽然具有限制防卫人滥用防卫权的合理之处,但其在实践中的负面作用较大,客观上不利于有效保护正当防卫人的合法权利。2、基于斯,新刑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防卫行为在力度上可以超过侵害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很显见,新刑法突破了基本相适应说的局限,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完全采取了必需说的立场。根据这一新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对于防卫手段适当性的要求也应有所变化,即对于徒手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毋需动用锐利器械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明显体弱力薄,或者侵害者人多势众,防卫者却孤立无援,在这些弱不敌强或寡不敌众的特殊情况下,防卫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遭不法侵害而使用锐利器械反击徒手侵害的,也应当认为是实施防卫行为所必需的,因而是合法允许的。3、易言之,如果我们排除基本相适应说的思维惯性的影响,从新刑法所确立的注重防卫必要性和目的性的角度来考虑,则不难作出这样的判断,王伟利在身单力薄之时使用菜刀进行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其防卫手段并无不当。
二、防卫过当重大损害指什么?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并且这二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修订后的刑法将防卫过当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在强化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2、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只有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可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然而,何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仍有必要给出一个可操作的具体量化标准。这里所谓重大损害,就最为普遍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卫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结果应当以重伤以上作为认定标准,即认定重大损害的起点应当为重伤。换言之,只有当防卫造成了不应有的重伤和死亡结果时,才可视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阅读了上文之后,您应该清楚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里了吧。现实中,可能会对一些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行防卫,就比如说抢劫、故意杀人等等,而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出现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情况。虽然从表面上看这超过了防卫限度,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但实际上,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也是按照正当防卫进行处理的,此时防卫人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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