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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又或者是行政诉讼中,其实证据的种类里面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但这属于言词证据中的一种,在证明力上面可能就稍微要弱一些。现实中要想证人证言起作用,自然也是要先对其效力作出认定。那么该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二、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实践中,可能有的是假冒的证人或者证人在作供的时候有虚假的情况,这些其实对证言的影响都是很大。并不能因为对方是证人,就不对其作出的证词加以认定,这显然就是不负责的态度。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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