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后

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然后再进行计算给予抚养费。如果对方是在没有金钱,我国相关法律也指出,可以用有价值的财产进行支付。这是为了切实保护我国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规定的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商标权续注册的宽展期为多久?
      商标权续注册的宽展期为多久?宽展期,可以理解为“宽限续展期”,指商标到期后6个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


·个体户免税政策是怎样的?
      个体户免税政策是怎样的?个体户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还要到相应的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税务局缴纳税款,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国家......


·工伤保险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福利,在一些比较危险的行业中工伤保险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诸如高空、深井作业等,这些行业的性质就决定了企业必须为......


·父亲去世未立遗嘱遗产如何继承?
      一、父亲去世未立遗嘱遗产如何继承?没立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


·以勒索为目的抢夺婴幼儿定绑架罪吗
      以勒索为目的抢夺婴幼儿定绑架罪吗一、以勒索为目的抢夺婴幼儿定绑架罪吗?以勒索为目的抢夺婴幼儿都是按照绑架罪定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


·经济案件批捕以后怎样处理?
      一、经济案件批捕以后怎样处理?批捕后一般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一、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


·侵占个人财产可以报警吗
      一、侵占个人财产可以报警吗?侵占个人财产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应该直接到法院起诉,侵占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告知才处理的,而依据《......


·买房子先付款后签合同合法吗?
      买房子先付款后签合同合法吗买房子先付款后签合同合法,但是通常都是先签合同,再付款。公民在贷款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查清楚,开发商是否有5证,5证指......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法院能执行吗可以要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