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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征收土地的话是根据不同的社会最基层的项目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我们国家要再建一个新的高速公路,所以要征收当地的一些农田或者是旱田。不同的征收土地的方式需要进行的补偿都是不一样的,您想知道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吉林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具体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政策并公告,相关规定如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实际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征地补偿价格不一,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价格。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吉林省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具体到不同土地性质、不同的地区标准也各不相同。其次就是除了这个土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安置人员的费用,以及具体的地上附着物的费用。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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