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爷爷奶奶对孙子抚养义务吗?

抚养权一般是指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利让未成年也就是未满18周岁的孩子享有受教育、并承担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所有必需费用的义务。一般都是由孩子的父母来承担这些责任,那么,爷爷奶奶对孙子抚养义务吗?我国法律具体规定如下: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祖父母无抚养孙子的义务, 理应承担抚养管理孩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
  抚养义务的确立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爷爷奶奶对孙子抚养义务吗?”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是不能够一概而论的,如果孩子有父母并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时,爷爷奶奶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但是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患有相关精神类的疾病,不能够抚养孩子的话,可以优先考虑由祖父母抚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香港一定要有公司法定秘书吗
      香港一定要有公司法定秘书吗?为了保护诸多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在设立之后,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赋予有能力的人一定的职称。秘书是公......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


·无争议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每天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而这其中并不是每一起事故都是会产生争议的,很多时候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就无争议。那实践中,对待这种无争议......


·肘关节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肘关节骨折工伤鉴定几级一、肘关节骨折工伤鉴定几级仅骨折经过治疗没有丧失功能的不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什么情况下法人坐牢
      公司法人坐牢是如果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会依法判刑入狱,公司应该及时的变更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法人代表帮助公司行使一定的职责,所以是......


·女职工怀孕被辞退了怎么办?
      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开除,但不乏有些单位以符合辞退条件而将该怀孕女工辞退。那实践中,女职工怀孕被辞退了......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哪些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哪些特征1、犯罪对象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辽宁省征地补偿新政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无数的工程设施被建立,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被征用,这些土地有些事农业用地,有些事园林......


·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都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


·开发商交房的法定条件
      开发商交房的法定条件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