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贿刑事案件的解释都有哪些内容?

在我国行贿案件多发生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相关的国有单位,这部分人出卖我国的国家和公民利益,获得的非法收入落到自己的手中。我国相关办案单位会对这部分人怎样处理呢,行贿刑事案件的解释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解答。
  
  一、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我国对这部分人的处理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金额和犯罪照成的影响来进行判罚的。这部分人出卖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赋予的权利,对我国的政府公信力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这类案件办案机关一旦查处必将严办。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一、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们在股东大会上......


·没有领证继子有继承权吗?
      没有领证继子有继承权吗?没有领证继子没有继承权,没有领证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成为继子女的。取得结婚证的继父母,与重新组建家庭中的继子女之间的继承......


·入伙时是否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
      入伙时是否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一、入伙时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吗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


·股东变更需要任免董事吗?
      股东变更需要任免董事吗?一、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任免董事么?1、股东变了,看是什么股东,如果是大股东,董事一般要变,作为大股东他有参与企业经......


·怀孕期间休假未发放工资吗
      怀孕期间休假未发放工资吗?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


·工伤认定9级伤残怎么赔偿?
      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到身体上的损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员工伤情稳定之后,可以对身体的操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在上海求职工作的上班族,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社保对于职工来说非常有用,在看病、生育子女的时候都能用上。通常,职工入职后单位就会为其缴纳社......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职工不按时上班,甚至长时间旷工的行为,有的旷工长达十五天,用人单位也会做出相应处理并开除,但是旷工15天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


·怎样赔偿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的损失 ?
      怎样赔偿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的损失?一、怎样赔偿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的损失地震是天灾,也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合同时......


·开物业公司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开物业公司法人应具备什么条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物流、电子等商业都开始繁荣起来,不少人都得益于物业公司的开设,才能解决温饱问题,但是,......


·女方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应具备哪些?
      在我国,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离婚就会牵扯到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问题。当然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经过法院上诉。如若夫妻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