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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是一种能够威胁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且高空坠物的不可控性让它成为了人人都怕的恐怖杀手,这几年来,高空坠物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大多是高空坠物的责任没有划分合理,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
  的原则: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 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面对价值冲突,要尽可能平衡责任来确定不同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最大程度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明确此类民事案件的民事责任主体。由此, 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护弱者) 的角度,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须指出谁是具体的侵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剥夺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实现法的价值的平衡。由此,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这样的理解,并不定仅仅为了民法救济的方便。实际上还可以有其它的理论支撑。建筑物作为整体而言,对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观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民法规定, 按份共有的财产, 所有权人在内部按份承当责任,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人对内平等地承当义务,对外部承当连带责任。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 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 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当然,这里要说明的是,责任主体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为现实中,建筑单元所有者与占有者很多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要现行占有者承担责任才是公平的。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我们一定可以了解到高空坠物过错责任认定的相关原则,这样能够帮助我们在生活中万一遇到高空坠物的时候,更好的进行责任的认定,因为高空坠物的原因不同,高空坠物有着很多不同的分类,这样可以让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更加的详细具体,从而解决高空坠物所引起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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