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实行调查、审查和征收三分离制度,调查取证和征收应有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审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
二、征收程序
(一)立案调查。
⒈人口计生部门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由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后即为立案。
⒉立案后,立案部门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⒊立案部门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执法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⒋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情况和证据:
⑴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等。
⑵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⑶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⒌询问笔录
⑴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介绍询问人身份,了解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违法生育事实,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⑵询问笔录应当是两名或以上人员,记录人可以是询问人其中一人。询问人必须同时在询问笔录中签名。
⑶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⒍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作出以下处理:
⑴认定违法生育事实不成立的,予以撤销案件。
⑵认定违法生育事实成立的,应当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违法生育行为时间及征收标准。
(二)审查。
⒈立案部门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⒉审查必须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负责人审批。审查时对案件有争议的,应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征收决定。
⒈街道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加盖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印章。
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征收机关存档。
(四)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填写《送达回证》。
送达可采用以下方式:
⒈直接送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⒉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名。
⒊邮寄送达。可使用挂号信件、快递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⒋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执行。
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⒉分期缴纳。
当事人属困难家庭申请分期缴纳的,由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其《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出《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决定书》。
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⑴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三个月内),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发出《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⑶各街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个月后将征收材料交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⑷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材料和当事人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材料包括:
①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③送达回证;
④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⑤违法生育子女出生证明;
⑥询问笔录;
⑦被申请人结婚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⑧送达人身份证明;
⑨陪同送达的见证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缴纳社会抚养费,街道应及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报区,区应撤回申请执行。
我们国家对社会抚养费是每个地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我们都知道,那么深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还是非常的明确的。对于当地的政府的规定的也是非常的合理,就对于违反我们国家生育政策的人员作出惩罚来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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