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亲笔书写遗嘱被判无效?
1、“亲笔签名”的真实性最易受质疑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但记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更多的老人会像严先生一样选择自书遗嘱。但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选择这种形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也相对较高。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因不规范会影响遗嘱效力外,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也往往易引发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往往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是自书遗嘱笔迹鉴定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是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对比样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是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又或是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所以,应当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对比检材。遗嘱人可以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的同时按指纹,遗嘱人常去的银行、医院材料中尽量保存书写工整清晰的签名材料。
2、“打印 签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受访专家均建议您尽量避免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如果实在要用,就要注意锁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通过其他的佐证来证明打印文本确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现,因为打印遗嘱很容易出现被炮制的可能。
3、不能剥夺胎儿及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份额
除了以上所述,还有哪些因素会导致遗嘱无效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就无效。”刘鹏飞解释说,“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唯一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要求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专业性比较强,老百姓可能因为不了解不知情导致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
4、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情况
举例说:“比如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其所立的公证遗嘱可能会无效。这些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而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另外,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证人对遗嘱人财产审查不完全,导致其在财产处置上涉及到他人财产,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二、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所以说,在签署遗嘱的时候,一定要熟悉好相关法律知识,否则,即使是亲笔遗嘱也会有无效的可能,所以就只能亲笔遗嘱无效依法分割财产了。但是这显然不会是遗嘱签署人的意愿,所以遗嘱签署人签署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出现差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内退人员的工伤由谁负责?
内退职工的工伤由谁负责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
·在公司把脚崴了是工伤吗?
在公司把脚崴了是工伤吗?一、在公司把脚崴了是工伤吗?在公司把脚崴了算工伤,由公司负责报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
·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怎么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劳动法也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我们在试用期......
·处罚行贿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处罚行贿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医疗事故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实务中,一旦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必将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那究竟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条件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就上述问......
·诽谤情节严重多少次构成诽谤罪?
在网络持续繁荣的今天,我们的生活逐渐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变革。而任何事物都是双面的,利弊同生。诽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变多了起来,更严重的则构......
·一、自愿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
一、自愿净身出户还给抚养费吗?净身出户也有义务抚养孩子,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其人自身经济条件,结合双方协商的结果。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
·呼和浩特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将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的行为,规定在一起,视为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个犯罪的,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各地关......
·工伤期间工资是否正常发放?
工伤期间工资是否正常发放?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