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虽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但此时并不一定就会构成医疗事故,还需要作出专业的认定才行。而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下是可以直接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那究竟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二、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四、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六、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七、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八、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您应该清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在这些情况下,虽然也会出现患者人身损害,但此时却不能按照医疗事故进行处理,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一、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


·成立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处罚
      成立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该行为在性质上非常恶劣,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哪些?
      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哪些?在如今的社会上,很多时候国家相关机构当我们做了违法的事对我们进行罚款时所缴收上去的罚金,当国家查起来......


·和国外作者签订出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和国外作者签订出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一、和国外作者签订出版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和国外作者签订出版合同需要注意关于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必须......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
      遗嘱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什么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


·劳动关系判定标准是什么
      工作是生活的重要组成,工作关系是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里,复杂的劳动关系很容易被混淆,而一旦劳动关系被混淆,便会影响到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和减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


·法院判拘役五个月能上诉吗
      法院判拘役五个月能上诉吗?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哪些?一、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划分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单独承包和联合共同承包。1、单独承包是指承包方作为一个独立的......


·民事合同法诉讼期规定是什么?
      民事合同法诉讼期规定是什么?一、民事合同法诉讼期规定是什么?民事合同法诉讼期规定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


·无证驾驶撞人双方协商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无证驾驶撞人双方协商的效力是怎么样的?一、无证驾驶撞人双方协商的效力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尚未达到触犯刑法的地步,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私下协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