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征地补偿款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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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征地补偿款 ,应当根据诈骗罪定罪,依据刑法规定,骗取公私财物3000-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数额3-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村民套取国家征地补偿2万元,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行为在生活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你所说的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是属于诈骗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二种形态(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也就必须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认定至关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无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具体到征地补偿中,即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是否明知。如明知,则进人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不明知,则不存在共犯问题。(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征地补偿款行为具备了明知的条件下,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有如下三种:(1)事中明知 不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开展而知晓,在补偿款被骗取之前而不作为,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2)事前明知 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前,就知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而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3)事前积极共谋 积极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前积极与他人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职务便利是达致骗取结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却妨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二、行为的定性:构成要件的解读(一)侵犯法益的种类。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法益具有多重功能,如刑事政策机能、违法评价机能、解释论机能等。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是指法益具有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解释目标的机能入罪判断是确定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构成的过程,而行为构成是根据一个或多个法益来制定的,法益是行为构成形成的基石,因此,行为符合行为构成就意味着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2]正是因为法益在刑法规范中占有基础性和核心功能,才使得其能够用于指导解释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构成(也即法益的解释论机能),因此认定法益是分析案件的第一步。法益的定位是一个整体性思维,结合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客观的职务行为与其主观心态,其可能侵犯的法益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贪污)、公共财产(贪污),甚至还有国家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及国民对此的信赖(滥用职权)。因此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综上所述,骗取征地补偿款,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意骗取,不揭发的,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明知骗取仍然予以帮助,共同参与谋划骗取行为,收受骗取人财物的。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判处的罪名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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