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立遗嘱要哪些条件

立遗嘱要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
  
  二、老人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些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所以老人在立遗嘱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
  
  2、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
  
  3、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遗嘱不是遗言。许多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立遗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因此,当您需要立遗嘱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小三孩子有抚养费需要给吗?
      小三孩子有抚养费需要给吗?对于非婚生子女,孩子的父亲是需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政策有哪些要求?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政策有哪些要求?一、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政策申请要求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2、符合购......


·故意伤害致死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死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范文有什么内容?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范文有什么内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范文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
      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一、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特点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维护土地......


·抢注的著作权是否能告别人侵权
      抢注的著作权是否能告别人侵权一、抢注的著作权是否能告别人侵权?抢注的著作权一般不能告别人侵权,相反,抢注著作权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代理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代理商合同模板是怎样的?企业为了快速进入某一区域的产品市场并不断拓展市场规模,往往会选择地方经济代理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提供产品,代理方负......


·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一、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没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一、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一、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在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并非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