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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很多官员在实际得到公民赋予的权力后却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便将权力用在了违法的地方,检察官在公诉这些官员的时候也是需要具备客观的证据的。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其实检察官所需要的证据只要在时间地点以及目的上有效力就可以直接指控其罪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1)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决定的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批示的时间。二是会议纪要记载的时间。三是口头决定的时间。四是直接实施的时间。
  
  第二,接到相关通知、决定、指示、报案或者遇到相关情况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时间证据。
  
  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二是接到决定、指示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三是接到报案后不履行职责的证据。四是遇到相关情况时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有的是时间点,如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的发生可能就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有的是时间段,如滥用职权开始的时间是一个时点,而滥用职权结果的发生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未尽职的情况,每个行为都要有时间的证据。
  
  (2)滥用职权罪的地点证据。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地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滥用职权决定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场所。滥用职权罪犯罪地点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场所的证据。第二,履行职责场所的证据。第三,口头决定的现场证据。
  
  (3)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滥用职权罪的动机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类型:第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机证据。徇私的动机证据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徇私情的证据。二是徇私利的证据。第二,作为从重情节的动机证据。
  
  (4)滥用职权罪的目的证据。滥用职权犯罪的目的主要有独立型、帮助型和盲目型,其证据的数量标准应当结合不同目的型的构成情况,加以收集并以求达到最佳水平。
  
  第一,独立型目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自己的滥用职权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有些是独立完成的,不受他人的影响,或者与他人的犯罪目的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是有关系也要其自己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帮助型目的。有些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基于对他人犯罪的帮助。如有些滥用职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权的滥用客观上具有帮助管理对象危害社会的作用。
  
  综上所述,如果官员出现了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就是对公众和国家信任的背叛而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惩罚,但是检察官在指控所用的证据必须符合上述的标准才会被法官确实采信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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