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用人单位非法开除还可以要代通知金么?

用人单位非法开除还可以要代通知金么?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代通知金的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只有符合了条件,才可以得到赔偿,而对于其它形式开除劳动者的,是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而赔偿金与代通知金是不能并用的,所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申请婚姻无效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近几年我国的婚姻纠纷越来越多,随着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增强人们在解决婚姻的问题的时候都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无效的婚姻,这......


·我国集资诈骗同犯怎么认定?
      很多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人;利用人民群众的投机取巧的心理,骗取人民群众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然后用于自己的挥霍,和进行非法活动。法律上针对这样的行......


·山东新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
      山东新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一、山东省新农村拆迁补偿政策:(一)山东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对全省农民住房全部拆除,合村并点,让农民全部住进盖高......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是什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如果劳......


·刑事诉讼法出所辨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侦查顺利以及无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场所等进行辨认。刑事诉讼辨认是一种必要的侦......


·二手房交易费用都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了税和费两种,而针对主体身份的不同,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也是不一样的。究竟二手房交易费用都有哪些,具体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为什么《民法总则》没有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民法总则》没有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没有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的原因  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


·判决离婚拒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在夫妻双方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一方是需要支付给另外一方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的方法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给付和以物......


·征地拆迁补充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补充协议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征地拆迁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甲方被拆迁人(全称):乙方拆迁人(全称):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


·犯罪预备和犯罪的关系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犯罪的关系是什么一、犯罪预备和犯罪的关系是什么?犯罪预备和犯罪的关系是犯罪预备属于犯罪,是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关于工程质量的验收问题,有的时候工程质量如果存在瑕疵的话,不一定就是因为人为的原因影响的。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