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竞合怎么处理
一、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竞合怎么处理?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处理原则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属于法条重合,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其实我国对于这种盗窃别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这种行为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所以在司法实务处理的过程当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但实际操作时,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竞合的话,刑事法庭在审判的时候还是按照盗窃信用卡的这种罪行去定罪量刑的,因为这种信用卡诈骗和盗窃本身就是属于一种法条重合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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