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

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是怎样的非法采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1、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河砂作为河床的组成部分;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赋予水行政主管机关河道采砂管理职能。2002年,我国新修订颁布的《水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尚未出台。河砂同时还具有矿产资源属性。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河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符《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中的建筑用砂或者水泥配料用砂。河砂具有河床构成因素和国家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管理法规和管理体制的交叉、双重属性。多年来,河道采砂业主应分别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两证,并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两种费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2017年4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全国水利部门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可见,有关河道采砂的行政收费已经全面停止征收。对于非法的采砂行为有可能会对河道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条件下,发生非法采砂的行为经常能看到,所以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对非法的采砂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多少钱?“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旷工多少天作自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旷工多少天作自离?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


·虚假报年龄领取结婚证有效力吗?
      虚假报年龄领取结婚证有效力吗?一、虚假报年龄领取结婚证有效力吗?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是有自然和社会要求的,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


·离婚原告应收集哪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您只有搞清楚,自己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才有可能胜诉,有可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那么,在实践中,作为离婚原告的一方究竟应该收集哪些......


·农村老人如何立遗嘱有效
      农村老人如何立遗嘱有效(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发生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为了明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公安机关会委托法医进行伤情鉴定。法医接到委托后,一......


·离婚要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要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1、积极条件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2、消极条件绝育,对方有严......


·职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否则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也无法进行工伤索赔,这对自身利益的影响是很大的。不过现实中,很多职工在事故发生之......


·国内众多商标抢注行为有那几种表现形式
      国内众多商标抢注行为有那几种表现形式?国内众多商标抢注行为有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是什么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这两者在刑法上被称之为主犯和从犯,因为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