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合法的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法的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履行期限期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有哪些?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综上所述,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有据可依,必须符合相关构成要件。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故意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但是不涉及犯罪。行政处罚有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措施,比如拘留、警告或者罚款等。对于被处罚人死亡的,应该终止执行。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了怎么办
      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了怎么办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


·红叶石楠征地补偿评估有哪些因素决定?
      红叶石楠征地补偿评估有哪些因素决定?为了经济的发展,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经常面临征地拆迁,那么拆迁就面临征地赔偿的问题,都要参照各地的政......


·房产证没下来的房屋能买吗
      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是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的,如果要出售,只能由买卖双方签下合同,等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进行过户。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如何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如何扣除?根据法律规定工程违约金的扣除应当是按照合同专用条例当中所进行的规定,每延误一日的话进行,扣除0.3%的违约金,当然......


·人们经常会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给谁交代清楚
      人们经常会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把自己所有的东西都给谁交代清楚,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会产生一份遗嘱,那么这个东西有的时候很可能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小型客车超员的扣分和罚款
      驾驶小车载人超员未达20%的,一次扣3分。驾驶小车载人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载人超员未达到20%的,一次扣6分。驾驶营运客车载人超员20%以上的,一次......


·未成年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是什么?未成年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离婚后怎样改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怎样改孩子的抚养权?一、离婚后怎样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


·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


·一、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证明需要的材料有:1、《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现分为普通劳动合同文本......


·笔录前后不一致怎么办
      两次笔录不一致,采笔录的机关比如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或核实,被害人陈述不可能作为单一证据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