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二、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
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
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
4、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
工伤认定办法几乎在全国都是通用的,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不是由工作人员可以随意填写的,而且现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都是已经提前打印好的表格,第19条当中分别的规定了认为是工伤和不认为是工伤的决定书当中应该包括的信息,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公司和职工都会接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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