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子女成年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如下情况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离婚抚养权怎么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抚养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
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2、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3、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4、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综上所述,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子女成年后,原则上父母不再照顾,但是子女还在读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应该抚养。除了抚养外,父母还要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遗弃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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