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一年孩子不是自己的彩礼能退吗?
1、结婚一年有孩子并不是离婚彩礼退还的条件,男女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造成给付方生产困难的,给付方可以要求退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是否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在司法实践中还需具体考虑以下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两年以下),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2)在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已经办婚礼仪式、一般公众已知悉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返还彩礼时可适当减少。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导致女方以后不能生育的,则彩礼不应返还。
(6)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但彩礼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则不予返还。
(7)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
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自己可以提出离婚。
综上所述,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女方有流产等伤害女方身体情形的,可适当减少返还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达到两年以上的,不应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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