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现金行贿不承认怎么办?

一、现金行贿不承认怎么办?受贿人供出行贿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和受贿取证困难,如果受贿人供出行贿人,受贿人不能证明行贿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行贿不存在,如果行贿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依法定罪,刑法规定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确定罪行。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于进行现金行贿的话,首先是要进行明确的资金流向和使用证明对其进行定罪之后才能够对其进行审理,在审理之后,如果双方拒不承认有受贿和行贿的行为,但是其他罪行的证据充足,那么检查机构可以由其他罪行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但是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只能够对其进行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


·民法典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民法典中离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


·一、卖保险可以随时辞职么?
      一、卖保险可以随时辞职么?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量刑有什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


·不认定为强奸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不认定为强奸的几种情形是什么一、不认定为强奸的几种情形是什么(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


·法定试用期工资怎么计算?
      法定试用期工资怎么计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


·丧假的范围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丧假的范围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丧假的范围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


·索要抚养费缺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索要抚养费缺席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其意义并不是要惩......


·根据股东会决议弃权的说明弃权的股东需要担责吗?
      根据股东会决议弃权的说明弃权的股东需要担责吗?股东会决议弃权的股东不一定需要担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条例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条例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条例规定是规定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当中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包括由道路交通赔偿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