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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分几类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分几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分几类
  
  1、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2、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3、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案件的执行机构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案件的当事人员可以协商处理这类案件的处罚时,可以免于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如不能够协商办理的,相关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实施相关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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