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仲裁委裁决尾部必须仲裁员签名吗

仲裁委裁决尾部必须仲裁员签名吗?仲裁委裁决尾部必须仲裁员签名,一般来讲,裁决书应当写明:案由,申诉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起诉期限等。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下:(一)首部首部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的类别和案号。(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当事人是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所处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有代理人,在委托人后面写明代理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职务和所属律师事务所。(3)案由。指该案的性质,如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二)正文正文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诉人申辩情况。申诉请求是当事人提起申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还应写明被诉人和答辩情况。(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是仲裁庭通过调查,并运用证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裁决理由,是仲裁庭运用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哪些是真实的;哪些虚假的,哪些主张是正确的应予以保护,哪些主张是不正确的,不应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而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3)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这是仲裁庭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这一部分是裁决书的核心内容。另外,还要写明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及负担的具体数额。(三)尾部这一部分应写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写胆起诉期限。最后写明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的年、月、日,以及承办案件的仲裁员的姓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仲裁委员会的这些工作人员都非常清楚仲裁裁决书的制作格式,所以,仲裁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仲裁裁决书上不可能只标注了仲裁的结果,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仲裁结果,法律救济途径等都标注的很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离婚期间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期间孩子抚养费怎么办无论父母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都不可能在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抚养,只能选择其中一方直接抚养,一方间接抚养。所谓......


·回迁房也是允许进行购买的,并且购买回迁房的流程
      回迁房也是允许进行购买的,并且购买回迁房的流程其实与购买商品房是差不多的,而我国法律中规定,一般在回迁房取得了产权之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此......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是合理的吗?
      一、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是合理的吗?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是合理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
      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一、商标申请第35类包括哪些项目?商标注册35类是属于服务商标。具体内容为: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3......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同步开始施行,同时也......


·著作权网络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著作权网络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经济诈骗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经济诈骗批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


·在我国离婚对方不给探视孩子怎么办?
      在我国离婚对方不给探视孩子怎么办?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


·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有哪些
      您都知道,在我国男女要想成为合法夫妻的,则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而此时就要求结婚的男女具备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不能进行结婚登......


·重婚案件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是否可以?
      重婚案件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是否可以?重婚案件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是不可以的,对于重婚案件是到被告所在地来管辖的,根据《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