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诉前保全财产可以更换么?

诉前保全财产可以更换么?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5]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室为了保证双方在进行财产纠纷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也不允许进行处理。直到确定好双方的相关纠纷问题之后,在法院进行开庭,有法院审理该财产的归属方式属于哪一方确定之后归属房才拥有该财产的相关处置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2019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一,2019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具体有哪些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


·离岸公司有什么用途?
      使用海外公司的理由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特定的业务结构、营销和投资战略等等。总而言之,最为常见的理由包括以下各项:降低成本利用双重......


·借条倒签的认证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借条倒签的认证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借条倒签的认证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倒签的借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实习证明怎么开
      实习证明怎么开一、实习证明怎么开一般实习生需要开具实习证明的,可以到实习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实习单位都会给实习的学生开......


·户外直播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自由权等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我们民事主体的法定的权利,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一样,若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之后,是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的,但是......


·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
      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是什么?一、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标准1、基本审计费。按单项工程总投资额计取,不管有无审减(增)额都的计取。是保底的。2、审......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吗?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
      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一、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哪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


·新刑法全文侵占罪应该判多久
      新刑法全文侵占罪判多久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


·不满14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现在的社会上很多不好的现象让没有成年的孩子们眼中受到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出现了犯罪杀人的案件,那么,如果不满14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其实在我们国家......


·犯罪构成与刑法两者有没有关系
      犯罪构成与刑法两者有没有关系?肯定是有关系数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