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员工怀孕期间发岗位工资怎么算?

员工怀孕期间发岗位工资怎么算?执行固定工资制度的岗位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请假,是不会扣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二、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没有生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产假亲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三、女职工产假权益受损怎么维权?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女员工怀孕期间,企业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按照原来标准如实发放,企业不可以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降低其岗位工资,女员工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比较重要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问题了。而此时也
      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比较重要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问题了。而此时也有不少当事人会因为事故赔偿产生争议,这种情况情况下若想要争取更多的利益,就不得不......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的条件: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3、......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合同范本
      山东省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合同范本山东省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合同范本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    ......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本?婚姻不是儿戏,很多夫妻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而冲动起诉离婚,然而等到双方冷静下来的时候才发现彼此在心中的分量而后悔不已......


·寻衅滋事罪最低刑罚是怎样的2023?
      寻衅滋事罪最低刑罚是怎样的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


·分公司有权利签署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有权利签署劳动合同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依据劳动法,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位,......


·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宣告失踪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应当从公民......


·最高法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当职工因工受伤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


·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
      一、夫妻财产父母继承权是怎么认定的?父母有继承权,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


·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如何分配?
      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如何分配?一、私募基金投资收益如何分配1、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