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它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行政相对人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4、结案,指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时,对所承办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5、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执行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6、复议和应诉。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再次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应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评查,是各级办案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比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8、立卷归档,指由办案机关将所查处的工商违法案件立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并专门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动。
二、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便是“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工商所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从我国法律规定,从立案到执行一定要在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基础上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如果您涉及到此类案件,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认为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失公允,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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