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动产质权的设立占有改定有效吗?

动产质权的设立占有改定有效吗?动产质权的设立占有改定是无效的,因为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所以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拓展资料:(1)《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精神,质权之公示方法—交付的具体的情形为移交动产的占有。移交是指将质押财产脱离出质人的占有而移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包括直接交付和指示交付(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但不包括占有改定方式之交付(质押财产仍为出质人占有)。(2)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示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来保护交易安全,若允许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则等同于未将设定质权的事实予以公示,且质权人没有取得对质押财产的控制占有,不能发挥质权的担保作用,设立质权也就没有价值。(3)各国立法大多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884条第定:“动产,经将其占有移转质权人,始为出质。但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344条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第345条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由诸多国家立法可以得知,动产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综上,动产上所附带的质权必然是因为当事人想要完成一次权利的交换,而这种交换必须是建立在当事人已经将这份财产实质上交出去了,如果没有交付的同时还为他人设置了占有改定只让原有的交换失去效力,如果被侵权的人提起诉讼则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土方工程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土方工程监理细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一、工程简况及特点1、工程名称2、建筑面积3、工程造价4、质量要求5、计划工期6、建设单位7、勘察单位8......


·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有哪些内容
      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有哪些内容一、公司并购和收购的区别并购:并购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怎样的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怎样的在商标权的特征里面有一个是地域性,虽然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商标的保护,但实践中还是对本国商标的保护居多,并且具体的保护方法......


·会员返利非法集资算违法行为吗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碰到非法集资的行为,因此我们投资需谨慎。会员返利非法集资算违法行为吗,会员返利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在......


·到底有高空坠物砸窗保险赔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也逐渐的提高,城市建设的高楼大厦也是一座又一座,很多人也很喜欢居住在高层,有了电梯也会更加的方便......


·大连市工伤护理费待遇是什么标准?
      大连市工伤护理费待遇是什么标准?工伤也许是每个企业职工都不想遇到的事情,但是世事无常,有时候工伤也难以避免,而职工工伤之后,企业肯定会进行......


·两个人离婚房子是贷款买的怎么办理分割?
      在如今房价高涨不止的社会里,买房对于普通工薪族来说只能通过贷款来实现。而面对贷款政策的收紧,贷款越来越难,还贷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工薪族......


·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的内容在我国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诉讼法在我国一直以来和实体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这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诉讼法也有着若干的解释,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并不是特别......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刑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补强证据来为我们的证据做补充说明。但补......


·海口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海口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真收徒弟确实在各个地方都可以看到征收土地,主要是政府为了社会公共管理的利益所进行......


·与分公司签合同可以仲裁总公司吗?
      与分公司签合同可以仲裁总公司吗与分公司签合同是可以仲裁总公司的,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