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在与人交流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摩擦或意外发生,当意外发生后,我们人身可能会受到损伤,那么,我们如何根据损伤程度作出判定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又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此问题进行相关介绍。
  
  一、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二、相关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 人身伤害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当我们发生人身损害时,不必慌张,由于伤残分有多种类型,因此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我们只要了解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方式和相关的标准,于自身的情况相结合,依据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来确定,就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以上就是关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咨询临沂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劳动关系中的员工考勤
      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出勤情况的凭证之一,也是计发员工劳动报酬、对旷工员工处理的依据之一,考勤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原始性、唯一性......


·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第三方见证生效吗?
      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第三方见证生效吗?离婚财产协议书,不需要第三方见证就可以生效,婚内财产协议有没有第三方见证人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在产生夫......


·起诉离婚异地能办理吗 异地起诉离婚怎么办理
      男女登记结婚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除此之外是不允许到其他地方办理结婚登记的。但若是需要离婚,协议离婚仍旧是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手续,......


·一般同一个股东证明怎么写 一、一般同一个股东证明怎么写?
      一般同一个股东证明怎么写一、一般同一个股东证明怎么写?出资证明书范本编号:1、公司全称:2、公司住址: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


·公司没交保险随时辞职可以吗?
      公司没交保险随时辞职可以吗可以随时辞职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为了支持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拆迁,征地的问题。作为一个江苏省人民......


·合同违约金怎么处理
      合同违约金怎么处理一、什么是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工伤鉴定完后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工伤鉴定完后旧伤复发如何处理?工伤鉴定完毕后旧伤复发的处理是如果是属于工伤遗留下来的,那么复发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待遇以外的其他待遇。继续享有医疗......


·三期人员辞退补偿规定是什么?
      三期人员辞退补偿规定是什么?一、三期人员辞退补偿规定是什么?辞退哺乳期员工补偿标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过期应该怎么办理
      诉前财产保全过期应该怎么办理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


·中国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本罪是指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