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什么?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3、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1、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双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4、仲裁裁决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5、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上文我们的描述,我们不难发现,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非常广,不仅对南京市内企业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还拥有对市级事业部门、师级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权。所以,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以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违约金如何计算?
违约金如何计算?一、违约金如何计算?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买卖不破租赁放弃除外情形可以吗?
买卖不破租赁放弃除外情形可以吗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弃权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买受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的规定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判多久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判多久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会怎样判刑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一般涉嫌聚众斗殴罪,具体怎么判刑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包括行为人年龄、社会影响程度等等。一般判刑标准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网络诈骗主动自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网络诈骗主动自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网络诈骗在互联网中由来已久,不少人自己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为此国家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一、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一、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条件是什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