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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表现形式有: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在我国商标的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它是我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并核准的机关,对注册商标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商标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企业名称登记则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权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检索本行政区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相同,则核准注册企业名称,商号权亦同时产生,而无须核查该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与他人的商标是否相同。这种条块分割体制决定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商标与商号的相似性指二者功能相似,即在区别商事主体、产品及服务上进而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上相似。商号是一个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性的标记,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两者都是区别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的企业的标记。例如生产商将其商号突出标示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与商标已很难区分,而消费者可根据这些标志,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在服务商标领域体现得更明显。

    商号和商标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企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更重要的是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社会知名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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