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机在道路上开车,肯定是要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的,不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说,严重的话自己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一般情况下,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责要判刑吗?
  司机驾驶汽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交警支队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责将如何判刑?
  根据国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随着我国对危险驾驶罪做出的最新修改,如今在四种驾驶行为下是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然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除了要受到交通方面的处罚外,同时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对行为人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根据法律规定超市老板欠钱不还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超市老板欠钱不还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提出以下建议:(一)到期直接开口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


·酒店工资福利怎么样制定才好?
      在现代社会,酒店已经由一个纯粹的吃饭场所向集住宿、娱乐、饮食于一体的新型酒店发展,且一般酒店住宿饮食都是远远高于旅馆和饭馆的,那么这样一个高......


·一、婚前存款如何证明是个人财产?
      一、婚前存款如何证明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存款,银行存单上有存款时间,并有存款人姓名,只要持存单,就可以证明是什么时间存的款。如果这个时间在婚前,......


·出租房屋注意哪些事项
      虽然进行房屋的租赁并不会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此时也是比较重要的事情。其中,有一些事项需要当事人注意。那到底出租房屋注意哪......


·在分类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在分类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一、公司债券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


·执行中止后对诉讼时效是否会有影响?
      执行中止后对诉讼时效是否会有影响?有影响,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者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及使用,以下就南宁市国......


·离婚后按揭房产归谁住 ?
      离婚后按揭房产归谁住?一、离婚后按揭房产归谁住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1)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即当事......


·根据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效力?
      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属于物权,尽管物权是很多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的,但是很多主体,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什么是物......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署房地产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房建设完毕后,并不是自己销售,而是交给代理公司。这种是比较新颖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