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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的原因
  根据基金业协会新规要求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遵守的原则
  1、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不公开原则。
  无论是《公司法》的发起设立中的特定对象募集,还是《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设立,以及信托集合资金的不得公开营销宣传,都说明私募股权基金需严格按照非公开途径募集资金,否则就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本质背道而驰。
  2、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对象人数限定的原则。  《公司法》明确限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明确限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在资金募金过程中严格限定投资对象人数,超过法律规定人数,将被认定为公开募集,当然在如何认定募集对象人数上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原则上限制于一定范围之内。
  3、遵循尊重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规模的原则。  除了对自然人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投资规模的限制外,《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并未严格限定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规模,这是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特点的,因为只有私募股权基金了解自身投资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的资金募集安排,法律在此问题上无法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实际上,鉴于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具有风险性,法律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向自然人募集资金时需要限定规模,并且对于自然人的资产状况做出了限定,这是比较合理的。
  4、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自行决定资金募集阶段的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撤销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对于那些不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员,要对其进行管理人的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时,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原则和规定,不可以违反私募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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