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怎么算
一、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怎么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补偿金要注意什么
1、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收入是税后收入。
有关部门指出,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这里的“税”,指的个人所得税,“费”指的是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会会费等。
2、计算补偿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时间的累计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补偿金。这里未满一年,仅指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情况,不包括超过一年的情况。
3、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20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2008年后起算;
(4)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2008年前起算。
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定情况下,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且当单位违法不支付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而在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时候,一定要先知道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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