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

在现代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谁都不愿意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对于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公民也是非常抵制的,但是还是频繁发生,追其根本主要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就应该及时报案,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下面,让我们来为您讲讲。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上述信息”,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到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有人认为,为了有效遏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然,若以此理由来扩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那么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自己个人获得的而非是在单位履职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也应当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与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是相悖的,这种认知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处罚范围。
  且,我国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的本意是为了打击一些中介公司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非是类似本案三名被告人偶尔的简单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非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系构罪要件。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关于“情节严重”这一要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该以客观危害为主,以主观恶性为辅,从获利金额、获取信息人次、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1、获利金额。
  通观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个人犯罪所得数额多在1000元以上,而单位犯罪所得数额多为个人犯罪的五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所得数额越来越高,因此笔者认为: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 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
   2、获取信息人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3、信息用途。
  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4、对被害人的影响。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甚至敲诈勒索等。笔者认为,给公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精神伤害的,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所诉,在公民对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此行为是否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认定范围,如果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然后根据个人信息敏感度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后果判定其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被辞退是不是现结工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被辞退是不是现结工资?按规定应该在工作交接时一并算清,但一般单位都是在次月发工资时才会给结清。二、辞退纠纷劳动者如何举证......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购房优先权,其债权是否就必然属于普通债权?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其他优先权(如抵押权、质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等),应根据其原债权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债权人与债......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如下: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各地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汇总
      近年来,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


·老板做假货员工不知情会判多久
      老板卖假货,员工不知情的话,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员工知情参与卖假货要付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


·交通肇事中致重度颅脑损伤怎么赔偿?
      交通肇事中致重度颅脑损伤怎么赔偿?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


·关于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二、宁波离婚......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减少争议,有法可依,如果对要求的司法鉴定结果又疑问,或者有不合法处,可以进行投诉处理,那么,......


·签署旅行合同后单方毁约怎么办?
      签署旅行合同后单方毁约怎么办?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出现合同违约的,无违约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


·员工重大违纪可以辞退吗?
      员工重大违纪可以辞退吗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该严重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已经明确告知员工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