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是什么?
众所周知,托收属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不承担保证收到货款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要尽到了URC522中规定的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后就不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就托收行因疏忽而导致委托人的单据灭失,托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托收中,托收行不承担保证货款收到的义务和责任,但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托收行(包括代收行)在未收到货款时,有义务将单据退回委托人。因此,当单据因为托收行的过错而灭失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请求托收行返还装运单据,如果托收行无法退回装运单据,委托人则可以通过对装运单据及其他证据计算所代表的货物数量和价格,向托收行要求损害赔偿。
二、跟单托收的功能和特点有哪些?
1、银行代理客户要求国外客户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收取出口款项;
2、托收项下,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
3、货款是否能收汇全凭国外客户付款情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4、银行在收到国外款项后,将按客户指示办理入账或转账手续。
三、客户办理出口托收业务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1、客户出口取得有关单证后,委托银行办理对外跟单托收,应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方式,即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如未注明,按付款交单处理。
2、客户可向银行指定国外代收行(一般是国外客户往来行),但如与该指定银行无代理关系,或客户未指定代收行,银行有权代客户选择国外代收行。
3、如银行收到代收行关于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并通知客户后,客户60天内不作答复的,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通知书60天后退单。
4、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办理
综上所述,跟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行为,跟单托收委托行义务的责任范围很小,其并不承诺一定能拿到货款。托收行会尽力帮客户收取货款,如果因为托收行的原因导致单据丢失,无法及时拿到货款,那么这时托收行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客户在选择托收行的时候,尽力选择实力雄厚的大行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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